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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 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 构的设立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次数:226
             为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涉外养老机构)的监管,促进涉外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民政局审批或已取得登记的涉外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许可机关依法对涉外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

2.建设单位是否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是否有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3.设立许可证有效期是否届满未延续。

4.涉外养老机构是否依法终止。

5.许可是否被依法撤销、撤回。

6.被登记管理机关是否依法吊销登记证书。

7.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8.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9.涉外养老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10.是否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是

否符合规定。

1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

12.是否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13.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

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14.是否利用涉外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15.是否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

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16.是否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17.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8.涉外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年检和不定期检查。涉外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3.未经许可设立涉外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进行年检。

2.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不合格的涉外养老机构告知并限期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检查或突击检查。

2.对违法违纪或不符合条件的涉外养老机构书面告知并限期责令改正。

3.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5.向社会公布对涉外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盘锦市民政局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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