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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函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局、盘锦市火车站: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法〔2018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民政局起草了《盘锦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征求贵单位意见。

请贵单位将修改意见于124日下班前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科,若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 系 人:孟飞

联系方式:2824898


 

                                  盘锦市民政局

                                                       2019年124




盘锦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36号)精神,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结合盘锦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为盘锦市的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流浪乞讨人员人格尊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帮助其摆脱流浪乞讨困境,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救助服务体系,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

    2.坚持政府负责。加强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夯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度、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兜底保障职责。

    3.坚持严格管理。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健全监管问责机制,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4.坚持协同配合。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相关部门间的联动救助,强化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形成救助管理工作合力。

    5.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甄别、接送返回、照料安置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1.强化政府监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指导督促当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建立受助人员走失、伤亡强制报告等制度。督促当地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2.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服务外,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确因救助机构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民政部门才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要区分托养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各县区要根据托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区

3.厘清救助管理机构与托养机构关系。救助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依法依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第一责任主体。托养机构是经过民政部门严格审核、审慎选择,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为受助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谁送托、谁负责”的原则,对托养机构照料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4.明确托养机构资质条件。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从事所需托养服务的资质条件,有开展托养服务的固定场所,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有食品经营许可,建筑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托养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财务会计、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报告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落实民政部门监管任务

1.落实市级民政部门任务。市民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法规政策配套措施,并加强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2.落实县区民政部门任务。各县区民政部门对其下设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业安全管理任务;指导和督促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督促托养机构严格履行托养协议;建立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上报的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三)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工作任务

1.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任务。救助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照料服务、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救助工作,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受助人员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托养机构的指导监督,每月到托养机构探视托养人员,了解托养人员照料服务情况,对托养人员继续开展身份查询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落实托养机构工作任务。托养机构应主动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为受助人员提供居住、饮食、照料等救助服务,不得侵害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接受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送托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向送托救助管理机构报告托养人员基本情况;未按照托养协议提供救助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违法违规的承担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明确相关部门任务

1.明确发现报告工作任务。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救助点,并结合我市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完善治理体系工作,积极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同时由社区中的网格信息员兼职救助信息员,在本辖区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单位办公、生活等区域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也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处置。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救治,同时要及时通知属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群众等社会力量及时报告流浪乞讨人员线索。

牵头单位: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2.明确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任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任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3.明确身份查询工作任务。公安机关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依托全国统一的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机制,收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1个月内,免费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向救助管理机构反馈核查结果。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可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4.明确部门监管工作任务。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市救助管理站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院为市级公办医院,县级救助管理站可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院。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监管任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

(五)做好属地管理工作

1.做好源头治理工作。流出地县级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回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公安机关应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

牵头单位: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

2.做好落户安置工作。流入地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民政部门应对滞留超过3个月的长期滞留人员进行梳理,对每个滞留人员都要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利用人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寻亲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给予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资源的基础上,新建或改扩建安置场所,集中安置长期滞留人员。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方面统筹研究部署,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法委、市民政局、各县区

(二)制度保障到位。各级民政、公安、财政部门要建立起符合盘锦实际的查询、照料、托养和安置通报制度,要做到信息共享。建立起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快速寻亲、医疗救治、照料安置等常态化联动合作机制,为受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各县区要积极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待遇,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要将新建、改扩建救助管理设施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要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用于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三)社会参与监督到位。鼓励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受助人员疑似遭受虐待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社会公众发现上述情况的,鼓励其向有关部门举报。探索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开展常态化、经常性的监督。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对在发现报告、身份查询、救助帮扶等环节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每年6月19日,各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要举办"开放日"活动,接受社会各界实地参观和监督。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四)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夯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存在未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未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且导致较多受助人员多次重复流浪,未按规定对长期滞留人员予以妥善安置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各相关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存在履职不力、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任务的有关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虐待受助人员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任务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盘锦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盘锦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贾洪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书哲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岩    市民政局局长

组  员:赵振昌    市委政法委副处级干部

梁  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  满    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邹  伟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可佳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玉华    市人社局副局长

秦德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立才    市卫健委副主任

杨庆利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  钧    市审计局副局长

齐绍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曲万春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董谢安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崔月雷    双台子区政府副区长

许文欣    兴隆台区政府副区长

李  猛    大洼区政府副区长

孙丽颖    盘山县政府副县长

李凤山    盘锦火车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张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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