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意见征集

关于征求《盘锦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清理整治我市不规范地名,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提高我市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辽民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盘锦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3月20日前反馈。

联系人:孟飞

联系电话:2824898

邮箱:1394894567@qq.com

 

附件:盘锦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盘锦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4日




盘锦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为清理整治我市不规范地名,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提高我市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辽民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我市实际,以地名管理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切实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更好地发挥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以《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l7733-2008)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以及随意更名等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四、任务分工

(一)民政部门

1.负责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街路标志牌进行更换;

2.负责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等地名中“大、洋、怪、重”地名予以清理。

(二)公安部门

1.负责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交通指示牌进行更换;

2.负责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法律文书、户籍登记、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和证件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自然资源部门

1.负责清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

2.负责对涉及不规范地名的不动产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3.负责对居民区、建筑物等审批项目或规划项目中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进行清理整治;

4.杜绝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的项目名称及地名名称等行为;

5.在办理立项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交易、房屋产权变更、产权证发放及房屋预售许可证时,要确保项目的“两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中的项目名称、地名相一致,避免工程项目因核发证书的地名不一致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道路交通标志进行更换;

2.负责对待建、在建和已建成但尚未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的桥梁、乡镇道路的交通标志名称及标志牌进行梳理清查,对不规范名称、标示不准确、设置不合理的地名及时予以纠正。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对涉及不规范地名的工商注册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2.负责对各类媒介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不规范地名的进行清理整治。

五、实施步骤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从2019年2月末开始,9月末结束,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开展制定方案工作。加强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宣传动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制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方案。

(二)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集中人力、物力、精力,对每个地名实体、每条街道开展调查摸底,做到不重、不漏,对地名管理、地名规范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分类造册,确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

(三)开展标准化处理工作。各部门协调合作完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

(四)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牌及户外广告标牌、地图领域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任务。完成户籍信息、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变更。

(五)开展总结验收工作。民政部门要对各责任部门报送的整改材料及时审核,对照标准实地检查验收,凡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清理整治,完成总结验收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科学性强的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要求,统筹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到位,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纠正”的原则,由有关责任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要依据本部门的业务职责,同步做好本领域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把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做实、做细,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

(三)严格标准,稳妥推进。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分类、分级、分层实施,依法、稳慎、有序推进,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对老百姓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或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标准和政策,提高公众对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及标准地名使用的认知度,加强对地名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切实扭转地名标志设置不标准、指位不准确、管理不到位、拼写不规范以及不使用标准地名,特别是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现象,进一步提升我市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信息来源: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科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民政部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篇: 关于征求《盘锦市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