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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盘民发20204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盘山县人社局,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县区要组织基层有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了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病毒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可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镇(街道);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

各县区要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指导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一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三、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及时将基本生活临时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指导镇(街道)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因急难情况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我市出现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省市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形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盘锦市民政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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