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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出台18项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措施

日前,辽宁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以民政服务对象为中心,在补齐民生短板上下功夫出实招,出台一系列便民利民惠民的制度举措,并将其融入到编制实施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中,努力建成一批群众急需和关切的民生保障工程。

提升民政大数据治理服务能力

加快推进省级民政服务管理平台(金民工程)建设。2021年底建成一期工程并正式运转,“十四五”末期全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民政业务经办一体化、公共服务便捷化、服务能力开放化,更加便捷、高效地服务群众和企业。

大力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公开募捐资格审核、慈善组织认定等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网办;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由60日压缩到3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公开募捐资格审核、慈善组织认定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社会组织网上申请事项办结后,群众最多跑一次,到现场取法人登记证书,如果申请邮寄服务,可实现“零跑动”。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从2020年10月1日起,对全省性社会组织法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不再要求社会组织提供审计报告,由省民政厅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减轻了社会组织的审计负担。同时,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从2021年起,对申请成立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不再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多元主体。

此外,还包括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服务、有利于维护社区平安稳定、公益慈善类和文化体育类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将社会救助融入网格化社区治理,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监督和举报,确保各类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帮扶和救助。

适度扩大救助政策覆盖面。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对家庭人均收入为3倍、5倍低保标准以内的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重病患者实施低保“单人保”救助,残疾等级由一、二级重度残疾扩宽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的家庭确认为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对家庭成员因病支出的合规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可在家庭收入中核减,并按照核减后的家庭收入进行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确认;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困难职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较大争议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取消民主评议环节,直接进入对象确认程序;将审核、确认两次公示简化为一次公示,缩短申办时限,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取消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申请人签署承诺并通过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后,可实事求是认定家庭经济状况。

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

扩大社区服务供给。推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社区服务设施高效运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等进入城乡社区,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深入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等“联动”发展,对居民提出的需求,由社区负责整合、设计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承接项目,由社区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具体实施,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初步形成能够及时回应居民需求的社区服务模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方位优化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

健全完善行政区划政策体系。出台《辽宁省行政区划变更申报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制定《镇设立标准》《街道设立标准》,提升优势地区带动发展和集聚人口的能力,为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的高质量发展区域经济布局创造条件,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开展地名规范化建设,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实时更新完善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中辽宁地名数据,编纂出版《辽宁省标准地名图集》《辽宁省政区图》《辽宁省标准地名词典》《辽宁省标准地名录》《辽宁省标准地名志》,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

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落实落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综合责任险补贴、人才奖励补贴、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让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织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幸福网。深入开展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大力推进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重点在街道层面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在社区层面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依托这些机构的设施和人力资源请老年人走出家门开展日托、全托、文化娱乐、老年用品推广等综合服务,也可以派出队伍到老人家中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服务需求。

放宽儿童福利保障政策

“一事一议”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全面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父母双方均符合或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保障体系;针对跨国非婚生育等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按照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不落一人,全部保障到位。

简化孤弃儿童入住儿童福利机构条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没有户口的弃婴、流浪乞讨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先接收入住福利机构,后办理落户手续;对患有疾病的,先救治后入住福利机构。

提高婚姻便民服务水平

拓展婚姻登记网上预约渠道。在辽事通APP和省民政厅网站增设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窗口,进一步优化预约功能,与省政府一体化平台对接,群众可通过手机和电脑客户端实现预约登记,按照预约时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业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群众时间,提升群众满意度。

更好满足群众殡葬需求

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加强殡仪馆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对设施陈旧或不足的县(市、区)殡仪馆进行新建和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机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免除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深入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市)和涉农区编制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与区域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衔接,省级福彩公益金对每个新建项目补助10万元,免费或低偿为村民提供骨灰(遗骨)安葬服务,办好逝者“身后事”,保障群众“逝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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