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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是辽宁省民政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辽宁省民政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近日,辽宁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下发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辽民事函〔2020〕16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部署。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省民政厅于2020年12月25日,组织开展全省婚姻登记员线上培训,推动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步骤办理婚姻登记业务。《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时将婚姻登记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牌、公示栏等内容更新为《民法典》规定的内容。要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业务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婚姻登记场所公开,印制新的婚姻登记告知单,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履行好婚姻登记机关告知义务,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将《民法典》调整后的重大事项告知当事人。

  新旧婚姻登记证更换

  2021年1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新版配套表格同时启用,旧版婚姻登记证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要做好新旧婚姻登记证更换工作,旧证于2021年3月份底前回收,以县区民政局为单位统一销毁。

  离婚申请环节的相关问题

  当事人双方持《通知》规定的有效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须在受理人面前完成),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以跨区域通办为由,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时当事人户口在甲地,而审查登记时户口迁到乙地,甲地婚姻登记机关因已无管辖权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视情况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离婚冷静期两个30天的计算

  1.冷静期30天。从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的次日为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后的次日为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这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2.审查登记期30天。自冷静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的,只要在30天内都可以受理。如果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如何提交离婚协议书

  离婚申请环节当事人可不提供离婚协议书,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可在冷静期30天内认真思考,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参考模板,提醒当事人在冷静期届满来办理时,离婚协议书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A4纸张打印,不能有任何涂改或修改,不要签名及填写日期,办理时应在登记员监督下签署姓名及日期。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见附件3)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登记档案的保存

  一是冷静期30天内当事人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的,存档材料主要包括:1.结婚证复印件;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3.《离婚登记申请书》;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6.其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说明。档案保存年限:暂定长期保存。二是审查登记期30天届满后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1.结婚证复印件;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3.《离婚登记申请书》。档案保存年限:暂定长期保存。

  离婚程序调整是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政策实施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民政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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