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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

发布时间:2021-05-24 浏览次数:304

   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全省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在提标幅度上,通知明确,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沈阳、大连、锦州3市提高3.5%以上,鞍山、本溪、丹东、营口4市提高4.5%以上,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6市提高5.5%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沈阳、大连2市提高6.5%以上,鞍山、本溪、朝阳、锦州4市提高8%以上,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铁岭、葫芦岛7市提高9.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4%以上。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大连、盘锦2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铁岭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1%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等11个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营口、阜新、铁岭、盘锦4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提高10%、15%、10%、12%以上,其他10个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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