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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盘锦市社会救助对象这10种失信行为要受惩戒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次数:276

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盘锦市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出台了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盘锦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适用于盘锦市范围内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办法中社会救助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对涉及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居民家庭或个人,统称为失信对象。失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办法,首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镇街在受理申请时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填写诚信承诺书。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办法规定了失信行为的10种具体情形。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2.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的;

3.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4.故意隐瞒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5.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6.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7.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8.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9.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0.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发现失信行为对象,镇街应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盘锦市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立即做出停止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决定,镇街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同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分别给予1-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惩戒;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例如:某某家庭第一次申请低保,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发现其名下有私家汽车原因而未通过低保审核,第二次申请低保时故意通过隐瞒、转移等手段将车辆转移走的,列入失信名单管理,一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对列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失信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惩戒期满后,自动移除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失信对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街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镇街进行核实后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

该办法充分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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