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违规出售和购买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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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安葬权益,维护我市殡葬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 296号)等法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应严格按照《盘锦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53号)要求,严格管理,做好服务,严禁对属地以外的居民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和墓地的建设、占地等,未经民政、土地、规划等部门批准的,请立即停止其非法出售行为。违者,将按非法公墓予以处理。
三、严禁民间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骨灰存放设施,更不得私自经营骨灰安放业务和寄存业务。违者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非公益性公墓的属地村(居)民,不要到其他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堂购买墓穴、骨灰寄存格位,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损失。凡自行购买的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
五、监督举报电话:2886533 288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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