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
- 发布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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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辽民发[2015]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 10月26日,经市政府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盘民发〔2016〕143号)。《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规定了低保审批主体责任和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救助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低保的相关工作。同时,规定了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及低保对象虚报、隐瞒、骗取低保等行为的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