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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次数:602

盘民发〔201537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辽东湾新区民政分局、财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财政局,

2009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盘政办电[2009]40号),免除了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从制度上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殡葬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殡葬救助体系,不断推进惠民殡葬建设,让殡葬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依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5]14号)的有关要求,决定从本通知下发起,在原有殡葬服务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扩面增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增免费对象

在城乡低保对象的基础上扩大免费对象范围,将凡具有我市户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纳入殡葬服务免费政策范围。

二、增加免费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对象,除免除原有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骨灰进入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公墓运营单位应根据有关证明材料,给予适当优惠和减免。

三、资金补助渠道

扩增免费对象和骨灰寄存免费项目补贴仍按盘政办明电[2009]4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免除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分别从农村五保供养金和城市三无供养金中列支;免除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中列支;免除其他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解决。

四、办理程序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应以免除费用对象户籍所在地为准,到属地申请办理,查实不了身源的在发现地办理。骨灰免费寄存办理程序仍按盘政办发[2009]40文件规定执行。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和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五保、三无、见义勇为牺牲的相关证件(原件)之一,到免除费用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和公墓运营单位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城乡公益性公墓或国办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全部费用或减免相关费用。

五、有关要求

殡葬服务免费政策扩面增项工作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殡葬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含经济区,下同)、市直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以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各县、区民政部门、市直各殡葬服务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此项政策。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和国办经营性公墓要在办事大厅或显著位置将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公开公示,便于群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一站式服务、即时办理的工作理念,科学设计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严禁要求免费对象家属先付费后报销。各殡仪馆对免费对象实施遗体火化时,应与其他用户同等对待,提供使用同档次火化炉具,不得采取歧视做法。全市各殡仪馆原则上应于201561日前取消平板炉和链条炉,全部使用高档拣灰炉。各县、区民政部门、市直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与政法综治、公安、财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准确,有效施行。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15325

 

市直各殡葬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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