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老龄办开展“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工作
发布日期:2017-05-15
浏览次数:
根据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辽老龄办发[2017] 3号文件精神,市老龄办决定在2017年5月—8月开展“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工作,继续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的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特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政府出资,保险期为一年。
市老龄办开展“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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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辽老龄办发[2017] 3号文件精神,市老龄办决定在2017年5月—8月开展“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工作,继续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的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特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政府出资,保险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