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 企业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审批或已取得登记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装配列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产品的企业是否符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第29号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通知》(民函〔201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的10%实地抽查、列入重点监管目录的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是否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是否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是否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4)是否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2.约谈负责人。经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检查自查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民政、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2.自行组织专项检查,也可由上级民政、工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市级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在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实际情况不符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有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市民政局依法进行查处。
2.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盘锦市民政局
2017年4月
主办单位:盘锦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006934号-5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0号
联系电话:0427-28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