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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盘锦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5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5号)。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低保标准由650元/人月提高7%,为696元/人月。二是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为905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三是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2088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1392元/人月。四是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473元/人月提高到507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439元/人月提高到470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405元/人月提高到434元/人月。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市现有低保对象7189户,11864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1053人;救助供养孤儿102人;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166人。提标后将会让13185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同时,将扩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让更多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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