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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7 浏览次数:383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5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420号)精神,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四个着力”和“三个推进”,聚焦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核心目标,树立国际化视野、站上国家平台、对标先进地区、结合我市实际,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投资多元化、建设标准化、管理智慧化、服务优质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市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深化养老体制机制改革。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各类养老服务领域,鼓励探索公办养老设施以公建民营等运营模式运行。

 

  2.全面放宽社会资本准入条件。支持小微型或多网点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3.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贴等政策扶持,促进各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微利的养老服务组织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底,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管理更加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模式稳步推行,民营养老机构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加强,市级居家养老智慧化服务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健康养老产业初现端倪。

 

  到2020年,公办养老机构全面提档升级,在强化“托底”保障能力的同时普遍推行公建民营模式,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全市,民营机构养老床位占全部机构养老床位比例达到70%以上,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养老服务平台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壮大。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

 

  1.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服务外包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实行食材统一配送,鼓励物业管理等服务外包,鼓励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2.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经营激励制度。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接收社会养员,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全额上缴属地财政,并由财政全额返还,在核定的总体平均成本以内部分,可用于聘用护理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后勤开支等;在总体平均成本以外的部分,可用于对全体员工(不包括在编干部、员工)进行奖励等。(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3.整合优化现有农村敬老院。各县区、经济区要选择基础设施较好、管理较规范的乡镇敬老院,制定规划,形成方案,转型升级为辐射周边若干乡镇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通过加强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提高全市农村敬老院对政府“托底”公费养员的养老服务质量,同时加大力度吸收自费养员,增强自身“造血”功能,确保总体运营得以优化。(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二)推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

 

  1.推进盘锦市老年养护院建设。2017年,争取中央财政资助,重点改建盘锦市老年养护院基础设施,新建消防设施,完成院内1号楼的改建工作,并力争引入医疗机构,按照公建民营方式运营,提供中高端、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服务,对全市推行公建民营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2.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鼓励属地政府在切实履行托底保障后,对目前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优化整合后仍闲置的农村敬老院,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公建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与原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扶持政策。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要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民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

 

  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多个服务网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筹建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住建、消防、食药监、环保部门要比照养老机构对服务网点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许可证,由筹建人向属地县区、经济区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后服务网点可以营业。(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

 

  (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1.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城乡社区养老设施。民间资本建设城乡社区养老设施享受与政府建设主体相同的财政资助政策。各级财政资助形成的产权,统一归属县级政府所有。若此类城乡社区养老设施停用或改为其他用途,须经县级政府同意,或将政府拥有的产权变现后归还县级政府。(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鼓励和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使用公有资产的,其法人代表可以由政府在编人员或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但注册登记时法人代表须签署声明,证明政府投资和政府产权,并声明不领取任何报酬和津贴。各县区、经济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支持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从供给侧发力,结合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形成居家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可安排预算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

 

  3.完善城乡社区公建养老设施公营保障措施。人社部门要为城乡社区公办养老设施安排相应公益岗服务人员。卫生部门要将社区卫生资源整合进社区养老设施。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保障城乡社区公办养老设施水、电、气、暖供应和工作人员津贴。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可安排预算予以运营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4.在城乡社区公办养老设施普及公建民营模式。加大属地政府补贴力度,引入民间资本运营城乡社区公建养老设施。在引入民间资本时,要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合同,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可安排预算予以运营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鼓励群众自治组织运营城乡社区公建养老设施。由属地政府补贴,鼓励老年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管理和运营城乡社区公建养老设施,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可安排预算予以运营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加快市级居家养老智慧化服务平台建设。搭建市级“互联网+健康养老”信息化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实现养老服务协调和养老组织管理现代化,构建医疗绿色通道、保姆陪护、老年用品、网上超市、情感慰藉、法律服务、临终关怀等系列化服务板块,搜集、整合各类养老数据信息,由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组织执行平台登记核准机制,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实现各县区、经济区养老服务业管理和基本单元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全面落实医养结合政策

 

  2017年全面启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工作。确定3家以上医疗机构为试点单位,建成医养结合型机构。提高综合性医院为老年人服务能力,在全市80%以上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就医绿色通道。引导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合作,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六)全面推进健康养老产业

 

  各县区、经济区要把发展健康养老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现有医疗、健康、养老资源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提升,推动新型健康养老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要加大招商力度,积极引进一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养老项目,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业领军企业、打造一批省内知名的健康养老服务品牌,形成健康养老产业链条,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盘锦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经济区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推进。

 

  (二)落实责任。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盘锦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表》(附件2)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卫生部门不再对养老机构发放卫生合格证。投资额30万元以内、独立建筑面积或在建筑内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规模的养老机构,不必办理开业前消防检查手续。拟用于养老机构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的,由所在县区、经济区出具房屋用地和建设许可证明。物价部门负责落实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缴费标准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要适时探索对高龄老人发放养老服务券机制,引导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等执法检查,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民政部门以检查与设立许可相关的手续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为主。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

 

  (三)强化考核。将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经济区的绩效考核内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市民政局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调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报送进展情况,确保各项目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收到预期成效,达到预期目标。各县区、经济区也要将此项工作任务作为考核内容,严格督办。

 

    附件:1.盘锦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盘锦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1

 

盘锦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姜    副市长

 

    副组长:杨居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局长

 

      员:刘建平  市编委办主任

 

            王尚君  市发改委主任

 

            李宏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人社局局长

 

            袁宏志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李之栋  市住建委主任

 

            杨旭光  市卫计委主任

 

            王永伟  市食药监局局长

 

                市公管办主任

 

            缪万举  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长

 

                盘山县县长

 

            李吉峰  双台子区代区长

 

            陈宝库  兴隆台区区长

 

            高雪松  大洼区代区长

 

            葛立军  辽东湾新区管委会主任

 

            马晓春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张岩(兼),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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