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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分类救助政策要求,12月17日,经市政府八届第三十次常务会讨论研究通过,盘锦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盘锦市关于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的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提高低保对象中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一是低保家庭中的7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二是低保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标准由原上浮30%提高到80%;三是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30%提高到80%;四是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五是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六是低保家庭中的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100%。单独保对象不享受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待遇。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提高后,将增加救助资金约2800万元,将有约5500名特殊困难人员受益,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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