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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部署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

发布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24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标准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养老机构质量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依据国标、分级实施;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合理设定各级评定组织职责权限。地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接受本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年限要求,明确各评定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程序和实体监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

 

附件: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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