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
- 发布日期: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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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紧急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视疫情发展变化情况,最早复工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各类培训机构)。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经科学评估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辽人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地区、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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