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日期:2020-03-26
- 浏览次数:320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广大农民工活跃在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也是家庭的“顶梁柱”,用自己辛勤的双手撑起了一个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体现着社会治理的水平,更关乎千万个家庭冷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的背景?
2.《条例》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3.《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4.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资的重点,《条例》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
5.条例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6.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比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