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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召开《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修订研讨会

  4月24日,辽宁省民政厅在沈阳组织召开了《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研讨会。本次会议由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主办,来自全省沈阳、鞍山、抚顺、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等七市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领导及相关县区共20余人参加。 

  会上,辽宁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介绍了《办法》的修订背景及相关考虑。现行的《办法》是2017年开始试行的。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过程中发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积极适应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推进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依法行政,更好地助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需要对相关政策加快进行调整完善。参会人员结合工作实践和基层反馈,围绕“申办资格及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等重要内容深入研讨,提出了30余条修改建议。下一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将根据研讨意见尽快调整完善并发布新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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