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等20项证明,别再找社区盖章了!
- 发布日期: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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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根据近日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居民身份信息证明等20项证明被明确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将成为历史,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将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其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考虑到现阶段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种类繁杂、五花八门,其中包含大量“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意见》提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
《意见》中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列出20个“老大难”证明事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 、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
我市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首批负面清单中列出的20个证明事项具有共同点:一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于法无据;二是工作实践中证明索要方要求开具频率较高的事项;三是办事途径已在清单中详细列出,且都经过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确认,为居民群众办事提供了指引;四是明确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对、提供证件材料、部门直接受理等途径予以办理,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把无谓的办事环节真正减掉,为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打开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