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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经市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

9月8日,市人大组织召开了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针对《条例(草案)》新一轮修改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增设了公益性公墓不得跨地域、超范围服务的规定,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发展,有效约束和整治公益性公墓跨地域、超范围经营问题,推动我市公益性公墓更加规范化运营。进一步完善了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程序的规定,增加对于两年后仍无人认领如何处理的程序。在“不得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的规定”后增加一款:“本条例实施后违法新建坟墓以及扩建坟墓增加的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以确保法规施行后得到有效实施。同时,删除第五章“法律责任”,将需要附行政处罚的条款后直接规定罚则,以增强法规的易操作性,《条例(草案)》修改为五章30条。

与会各位委员针对《条例(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市民政局全力配合人大法制(法工)委,对法规草案再作进一步的深入调研、严格论证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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