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 文件解读
《关于印发<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
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0月,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6〕143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对低保申办程序、资金发放、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各县区在《操作规范》指导下,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科学准确,救助资金发放及时到位,持续保证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近年来,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操作规范》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完善。为此,市民政局于今年5月启动《操作规范》的修订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级民政、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盘民发〔2020〕80号)(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优化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规范动态管理,强化检查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主要内容
《审核确认操作规范》包括八章,共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分工。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审核确认、日常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申请程序。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行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经依法授权后,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三)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2.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3.按规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信息核对、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信息核对中发现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确认通知单。
(五)审核确认程序。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2.对存在较大争议的申请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公示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3.审核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保收入家庭在30天内,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在40天内完成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六)资金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发放的其他救助补助资金,可按规定与低保金一同发放到户。
(七)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自停止救助决定之日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八)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违规处理。1.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或不如实申报收入、财产、支出的,由审核确认部门停止救助,责令其限期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审核确认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九)工作人员尽职免责。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经办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当依法依规免于问责。1.在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试先行或因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坚持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3.其他主观上没有谋取私利,由于推动工作发展的无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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