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设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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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民社函〔2021〕75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慈善组织设立
发起人提交设立申请书并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设立申请,依据《慈善法》第九条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对新申请成立基金会的,要严把入口关、确保登记质量,符合条件的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二、慈善组织认定
对2016年《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各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稳步推进认定工作。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要督促其抓紧申请办理慈善组织认定;对尚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要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逐步引导其向慈善组织发展。其中,要将基金会慈善组织认定作为重点,积极推进,抓紧规范,指导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达到慈善组织认定标准,尽快完成申请认定工作。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的社会组织可登陆“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在首页点击“慈善组织认定”模块,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慈善组织设立和认定工作是规范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各相关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慈善组织设立和认定工作。
(二)慈善组织设立时,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慈善组织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进行认真指导,确保慈善组织设立后,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规定要求。
(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要对照慈善组织条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和业务活动,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慈善组织认定申请。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网上审核,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联系人:蔺翠翠、徐国杰,联系电话:024-23931909、024-83998481。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