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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 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次数:938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

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低保标准由730/人月提高4.1%,为760元/人月实施城乡一体化的低保救助,即全市同一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30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标准界定调整工作。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家庭。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8倍执行,为1368/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3.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2280/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5倍执行,为1900/人月。

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543/人月提高到584/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503/人月提高到541/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465/人月提高到500/人月。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对新申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

按照《通知》,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予以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县区倾斜。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工作,大力提高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提标工作。

 

 

 

 

           盘锦市民政局

                        20216月11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

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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