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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次数:724

日前,盘锦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确保困难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对《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调整:

    家庭成员范围。综合考虑是否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义务关系、是否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和承担家庭义务、是否有能力履行扶助关爱义务等来确定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除《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细则》(盘民发〔2020〕68号)(以下简称“市认定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时,如出现无法纳入救助范围而导致申请救助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或救助水平降低等情形,可按照确保困难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实事求是进行确定。户籍地范围。当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存在我市和外省、市混合户籍情况时,持有我市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可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申请,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或向外省、市户籍地发起协查函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动态管理。

    分类核查救助对象。按照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对家庭成员患有重病、重残或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再适当延长核查期限。

    此次审核确认调整,旨在全面落实中央“六稳、六保”精神,减少有成年子女家庭收入核算标准,提高保障金额,同时方便家庭成员不同户籍申请救助,让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进真正需要关爱的困难家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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