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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760/人月提高776/人月低保对象中分类救助上浮80%救助金按621元/人月计算。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同步做好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调整工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1397/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328/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2.5低保标准执行,为1940/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56元、614元、569元、525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对新申请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县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工作,大力提高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提标工作。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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