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盘民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盘锦市民政局
2023年2月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含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托管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下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养老机构开展为期一年(现在起至2023年12月31日)的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养老服务领域安全事故发生,坚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排查整治对象
1.在县区民政局、审批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
2.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市场主体的养老机构。
3.在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养老机构。
4.未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
以上排查对象包括在县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和尚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农村互助幸福院、社区老年人餐桌(食堂)一并纳入排查。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新冠疫情防控。对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第十版防控方案、重点机构指引、养老机构操作指南及省民政厅下发的各项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逐一排查,包括:组织领导、分区管理、疫苗接种、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物资供给、出入管理、预案演练、应急处置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抓细节、抓精准、抓反应速度,尽最大努力保障在院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消防安全。对照民政部、公安部印发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要求,逐一排查,逐项对标。重点以下内容:排查取得消防许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专职消防员、微型消防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使用、组织消防培训和逃生演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卧床吸烟现象及按规定设立吸烟室,张贴禁烟标志等情况;一并排查电动车、电动轮椅在养老服务机构室内充电和停放情况。
(三)自然灾害。重点排查雨雪冰冻、洪涝灾害、地震、飓风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机制建立情况。进入雨季后,各县区要特别注意防汛救灾检查,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房屋要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避免汛期因强降雨、洪水、大风、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发生安全事故。
(四)食品安全。对照《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规定的注意事项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查。重点排查落实食品采购、采购索票、食品留样、环境卫生、餐具卫生等管理制度情况;食堂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情况;厨房、餐厅是否分隔,是否按标准配备消毒、防蚊、防蝇、防蟑、防鼠等设施设备;炊具、餐具清洁干燥,是否做到定期消毒,所有炊具、餐具是否做到放置有序,刀具使用后妥善保管,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餐具分开使用等情况。要特别关注社区老年餐桌(食堂)、送餐服务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辐射周边社区但日常管理相对薄弱场所的检查。
(五)用电和燃气安全。重点排查维护检测电器、燃气及其线路、管路情况;私自使用燃气、电器、取暖器具行为,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情况;密切关注养老机构周边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隐患,防止波及养老机构情况。
(六)房屋安全。养老机构房屋建筑是否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是否超出使用年限住房仍有人员居住等情况;对2022年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推动整改情况;农村养老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隐患,在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养员单独住宿等违规情况。
(七)医疗安全。院内开展医疗服务的医生、护士依法持证上岗情况,药品管理是否符合监督管理规定,老年人个人存放违禁药品、过量过期使用药品情况。组织在院养员和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落实传染病防治情况。养老机构医务室是否按规定用药,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等情况。
(八)服务安全。依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等,建立老年人入院档案和健康评估制度情况,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情况;建立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当班、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情况;建立出入、探视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和保障安全情况;是否存在不具备精神卫生资质收住精神病人情况;关注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健康状况,掌握其心理动态,及时发现纾解心理健康问题情况;在院养员、管服人员、家属等人员之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配备监控、门禁系统等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实时掌握入住人员动态情况;老年人个人存放管制刀具,院内刀具、剪刀、钳子、镰刀等锋利、尖锐、易碎器具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存在虐老、欺老现象等。
(九)养老服务诈骗。落实国家和省市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安排,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情况;会同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部门开展无证无照养老服务场所依法处置情况。
四、排查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1日至2月28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县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进行专题部署。
(二)自查排查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对照九项排查内容,全面进行拉网式自查核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市民政局将加大检查力度,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县区民政部门对所辖养老机构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精准执法,精准处置。能够现场处置、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并记录在案;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按照一院一策的原则,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跟踪督促整改,做到挂账销号,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遇有重大风险隐患、仅靠民政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属地党委政府汇报研究解决。
(四)巩固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大排查、大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政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作为防控风险、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年民政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一项连着一项,一环紧扣着一环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协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依托联席会议机制或领导小组机制,协调建筑、消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抓好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排查、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检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实施检查等工作,做到“进一次门,办多件事”,减少对养老服务机构正常经营服务的干扰。
(三)加强源头治理。在开展大检查、大整治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不断巩固养老服务安全形势的同时,总结大检查和大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针对普遍性、趋势性、短板性问题,研究制定统一政策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健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调度指导。市民政局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从2023年2月开始,每季度调度一次工作进展完成情况,并向全市通报;结合养老服务政策落实调研活动,一并督导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排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动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落细落到位。各县区民政部门专项行动方案于3月1日前上报,季度自查自评书面报告及附表于3、6、9、12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科。
联系人:孙一博、杨洋,电话:0427-2820297。
附件:1.2023年度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统计表
2.2023年度全市养老机构排查隐患问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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