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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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救助对象: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民政局起草了《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的意见》,特面向全市救助对象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24日
联系人:刘善敏
电 话:2301019
邮 箱:lnpjdbzx@163.com
截至5月24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776元/人月提高到792元/人月。低保对象中分类救助上浮80%救助金按634元/人月计算。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426元/人月。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376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2.5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980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706元/人月、661元/人月、612元/人月、565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对新申请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比较好的县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各市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在2023年6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
《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盘民发〔202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