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政策解读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盘锦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要义。近年来,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健全举措,稳步推进。在制度层面上,先后出台《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盘政发〔2014〕33号,以下简称《规则》)、《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盘政发〔2016〕14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盘司〔2022〕28号)等文件,在保障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合法性、有效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2019年5月8日公布、9月1日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政府2023年3月15日修订公布、5月4日实施的《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必要在原政策文件基础上出台《盘锦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而提高决策质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制定过程及依据
为了科学制定《规定》,市司法局从完善机制入手,抓住重点,组织专班人员对《规定》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于2023年3月31日开始向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均未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规定》制定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
三、主要内容
《规则》的14条内容和《审查规定》的14条内容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与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形,《规定》对上述两个文件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整合完善后共计39条。对比《规则》和《审查规定》,《规定》增加和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突出党的全面领导。《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重新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重新明确,包括五大方面和除外规定。
(三)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内容。《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提高了可操作性。
(四)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程序进行规定,明确了评估承担单位、评估方式、评估内容和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
(五)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规定》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六)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明确决策机关违反《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主办单位:盘锦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006934号-5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0号
联系电话:0427-28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