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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次数:137

辽民发〔2024〕11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统筹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优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辽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户籍居民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衔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现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规定保持政策统一、流程一致、标准衔接,做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境期内基本生活保障与临时救助政策衔接。

  (二)托底解难。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保基本生活,做到救急解难、应纳尽纳,科学合理确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促进自助自立。

  (三)便民高效。持续优化申请办理程序,全面推行便民快捷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时得到救助帮扶。

  第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和已经获得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依法依规委托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实施。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工作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根据困难情况,分类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三)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四)未被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第八条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生活必需支出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基本医疗费用。主要包括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与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保持一致。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合规医疗费用,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二)教育费用。一般包括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基本教育费用(学费、学校提供宿舍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办学校基准定额认定,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三)基本居住费用。认定范围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我省户籍人员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三条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五条  经审核确认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实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

  第十九条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档案管理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20〕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依法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从事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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