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政办发〔202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792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440元/人月。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400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2.5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000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一至四档分别为713元/人月、668元/人月、618元/人月、571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对新申请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保障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予以补助,重点向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比较好的县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是确保困难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的督查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盘政办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版)《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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