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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0 浏览次数:3

辽民发〔2024〕38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与管理,妥善解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用地用林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关于适用范围。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建设,且未依法取得用地用林手续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

  (二)关于处置原则。对于批准建设手续缺失或不完整的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和散坟集中安葬点,要先行补办或完善批准建设手续,再行补办用地用林手续。对于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建设区域,且暂不具备优化调整条件的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必须落实“停建停售、封园管理”,待条件允许后再行补办建设和用地用林手续。其他不在上述禁止区域内的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建设和用地用林手续。

  二、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一)关于专项规划编制。市、县政府要组织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位置、用地规模、服务地域等各项引导性、约束性指标,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各地原则上要在2025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的批准,并一次性将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散坟集中安葬点纳入专项规划。

  (二)关于规划管控规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在专项规划批准前,市、县政府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时,应承诺项目用地已纳入正在编制或履行审批手续的专项规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在符合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城镇、村庄零星分散布局申请补办用地手续。

  三、规范报批程序

 (一)关于用地方式及主体。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当地民政部门或其下属事业单位,并依法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农村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可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当地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关于处罚标准。鉴于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的公益属性,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违法用地的处罚可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标准的下线执行,违规建设经营的可按《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罚则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行政处罚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关于用地手续。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安排。项目用地可不办理建设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意见等规划许可材料。按城市分批次报批的项目用地,无法提供立项文件的,可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或县级政府出具情况说明,不需提供地灾、压矿、复垦方案评审备案、节地评价等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市、县政府是解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用林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力量,积极筹措资金,压实工作责任,把具体问题化解到位。省相关部门将做好政策指导,定期调度,合力推动问题解决。

  (二)提高效能。各级民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用地用林审批效率。市、县政府也可结合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优化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一墓一策”制定用地用林手续办理方案,但不得增设其他要件。

  (三)加强监管。市、县政府要统筹强监管与优服务,督促相关部门有力有序推动全省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补办用地用林手续。要加强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用林审批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全流程监督管理,稳妥化解,闭环处置。要着眼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长效服务管理,稳妥审慎确定土地使用权人,避免引发新的遗留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相关部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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