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 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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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要求,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起草了《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3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427-2301020
电子邮箱:pjsmzj@126.com
信函方式: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9号 ,邮编124010
盘锦市民政局
2025年4月3日
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
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标幅度
(一)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到808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454.4元/人月。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424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2.5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020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一至四档分别为720元/人月、675元/人月、624元/人月、577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