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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 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3 浏览次数:29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发〔202418号)要求,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起草了《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43—2025430

    二、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427-2301020

    电子邮箱:pjsmzj@126.com

    信函方式: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9号 ,邮编124010

 

 

 

盘锦市民政局

202543



 

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

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标幅度

(一)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800/人月提高808/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454.4/人月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424/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5低保标准执行,为2020/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一至四档分别为720/人月675/人月624/人月577/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