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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 

试点事项包括: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成立登记时,其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下同)提供“没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为“减证便民”,现对此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此次试点工作的流程分四步,第一,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对于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应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内容包括:审批依据、提交材料、告知承诺方式、承诺期限和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二,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回执单》,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登记管理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告知的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回执单》一式两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第三由发起人填写《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意见》,相关拟任负责人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对其是否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作出承诺,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第四,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回执单》《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意见》《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等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如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试点工作流程,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自行到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未按《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要求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在信息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违反本通知的其他行为的。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虚假承诺黑名单。 

    省民政厅还提出四点具体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二)严密组织实施。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试点事项、任务、流程和有关要求严密组织,积极有序推进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信息监管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事中事后核查,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三)注重质量效果。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的治理模式,切实减少事前证明材料报送,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效率低、进度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努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活动环境,不断增强社会组织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四)做好梳理总结。要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收集试点工作评价意见,及时梳理并上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省民政厅将适时检查、总结试点开展情况,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的意见,努力形成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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