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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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低保标准由730元/人月提高到760元/人月。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标准界定调整工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8倍执行,为1368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2280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5倍执行,为1900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543元/人月提高到584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503元/人月提高到541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465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对新申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18至50周岁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2495元/月核算。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予以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县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工作,大力提高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提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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