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有关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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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
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市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市民政局制定了《盘锦市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规程(试行)》、《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项目资金督查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4日
盘锦市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下达,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及执行中追加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等民政事业发展的市本级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预算编制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编制、谁负责、谁监督执行”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公益金预算编制实行以收定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每年根据彩票销售量和省级留存比例,按市财政局核定的公益金额度,列入市级部门预算。
第五条 公益金预算编制分为市本级支出项目和补助地方支出项目两部分。
局办公室(财务科)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承担汇总审核公益金预算、建立并管理公益金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公益金项目管理平台、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职责。负责市本级公益金的财务核算和规范管理。承担公益金资金拨付、票据报销、账务处理、组织或指导涉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厅直项目单位规范财务管理等职责。负责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
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公益金具体项目的管理,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项目规划及预算编制、计划申请、绩效目标和指标确定、监督使用及拟定本领域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职责。
县区民政部门承担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在本地区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职责。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公益金项目具体执行,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公益金预算执行。承担公益金项目预算编写、组织预算项目具体执行、进行财务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定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职责。
项目单位是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和市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等市本级支出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执行。承担负责的市本级项目预算编制、组织预算项目具体执行、进行财务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定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职责。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局机关业务科室、市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政策及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提出公益金预算申请、计算依据及绩效目标和指标。财务科对提交的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其中对新增和重大项目重点审核,也可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财财务科统筹编制年度公益金预算草案,经局党组审定后,商省市财政局审核编入民政厅年度部门预算。
公益金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负责,评审工作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业务主管科室配合财务科负责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做好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 补助地方支出项目资金下达各县区后,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九条 公益金项目在预算执行期间不得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履行项目实施过程监督职责,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动态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提高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形成实际支出,达到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加强单位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建立公益金督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金使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预算申请、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
项目资金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项目资金的督查,根据国家和省彩票公益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指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公益金)和民政部补助我市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部公益金)。
第三条 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谁分配、谁管理、谁督查。
市民政局应对全市范围内公益金补助项目组织开展督查。市民政局各相关业务主管科室为督查主体,在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同时,提出督查方案,并运用督查结果。局财务科负责汇总、协调、评价,组织开展重点督查。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中央、省补助地方项目开展督查,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开展督查,落实相关督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四条 申报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配合开展督查工作,落实督查整改意见等。
第五条 市民政局各相关科室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也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或评估。第三方审计机构应从政府采购确定的财务审计机构名录中遴选。
第六条 督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管理制度、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和宣传等情况;有无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现象;有无项目发生偏离、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等问题。督查方法包括审计、约谈、函询、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等。
第七条 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各地。各地在接到督查反馈后应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省民政厅相关处室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需要长期整改的要责成当地民政部门制定解决方案,报省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备案,省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要跟踪督查落实情况。对于投诉举报,可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
第八条 督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反党纪政纪、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向当地民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由市民政局财务科牵头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视情况在全市民政系统进行通报。
第十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