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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民政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盘锦市民政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级预算安排(含发改委预算内投资、公共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用于民政各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民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谁分配使用、谁监督检查”,针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控,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 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业务主管科室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的主体,在提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的同时,应提出明确的日常监督方案;财务科负责汇总、协调、评价,适时督促各业务科室组织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监督的主要内容具体为:

1. 民政对象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 下拨,以市、县(区财政部门正式拨款文件为准;发放是否及时准确,每年对各县(区通过实地、电话或信函形式随即抽查, 抽查比例由各业务科室自行确定;是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是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将保


 

 

障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业务管理系统;是否全面推行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发放对象是否准确,发放手续是否完备,管理档案是否完整;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

2. 民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拨,以市、县(区财政部门正式拨款文件为准;是否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市局业务主管科室备案;在使用过程中调整项目的,是否报市局业务主管科室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是否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公开采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是否如期开工,按进度推进工程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未按时竣工项目是否延期申请或说明;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是否足额及时,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有明确的承诺并落实到位;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

3.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采取各县(区自查、业务主管科室随机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补助资金及项目进行评估。同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重点专项民政资金进 行监督检查。

4.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科室在年中、年底应向党组上报各类专


 

 

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具体说明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实际使用情况、资金收支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以及 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5.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经局领导研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被检查民政部门限期整改; 对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责成当地民政部门制定解决方案,报市局业务主管科室备案,业务主管科室要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向当地民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并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补助资金挂 钩制度,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局已奖代补的一项因数, 权重不低于 20

第四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本地区的民政事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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