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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次数:33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 号)中,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并下发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2022年6月,省厅制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66号),《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辽民老函〔2022〕65号)和《关于成立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64号),对全省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根据《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辽民老函〔2022〕65号)规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样式由省民政厅统一设计,相关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鲁迅美术学院精心设计,吸收借鉴多种证书和牌匾样式,最终进行了确定。为加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识规范管理,结合实际起草了《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人士、机构及机关部分处室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11条。第一条,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标识是指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获评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的机构发放的等级证书和牌匾。第二条,明确制作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规格,牌匾材质,牌匾厚度和制作要求。明确制作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内外页规格,证书封皮,内衬,和印刷工艺。第三条,明确各地制作本地区的等级证书和牌匾,要达到全省规范统一。第四条,明确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权限。第五条,明确等级牌匾悬挂场所或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明确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限。第七条,明确换发高一级的等级标识方法。第八条,明确等级证书、牌匾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第九条,明确存在违反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收回牌匾和证书。第十条,明确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十一条,明确等级标识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重新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标识。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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