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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次数:14

辽民老函〔2023〕154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识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识管理,根据《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识,是指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获评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机构发放的等级证书和牌匾。

  二、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设计样式,各地应当遵照执行。

  (一)制作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样式。证书规格:360*250mm;证书封皮:200克深红色进口涂塑装帧纸裱糊烫金;内衬为120克特种纸裱糊,中间夹糊2.0#工业优质板,四角加丝带。证书内页:350*250mm,150克白色特种纸四色印刷,烫金。

  (二)制作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样式。牌匾规格:500×700mm;牌匾材质:不锈钢拉丝板。牌匾厚度:1.0mm。

  1.五星要求:3色堆金五星金色立体,五星规格为:60mm凸高为:12mm,折边厚度:25mm,后折25mm,激光打3个葫芦孔折口焊缝。

  2.四星要求:3色堆金四星金色立体,四星规格为:60mm,凸高为:12mm,折边厚度:25mm,后折25mm,激光打3个葫芦孔折口焊缝。

  3.三星要求:3色堆金三星金色立体,三星规格为:60mm,凸高为:12mm,折边厚度:25mm,后折25mm, 激光打3个葫芦孔折口焊缝。

  4.二星要求:3色堆金二星金色立体,二星规格为:60mm,凸高为:12mm,折边厚度:25mm,后折25mm,激光打3个葫芦孔折口焊缝。

  5.一星要求:3色堆金一星金色立体,一星规格为:60mm,凸高为:12mm,折边厚度:25mm,后折25mm,激光打3个葫芦孔折口焊缝。

  三、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省厅设计的样式,制作本地区的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达到全省规范统一。

  四、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权限,本级民政部门向本地区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根据等级情况标识五角星个数,落款为“XX民政局”。

  五、养老机构应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交回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七、养老机构获得相应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一年后,可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评定,获评后换发相应等级的标识。

  八、养老机构应当加强等级证书和牌匾管理,妥善保管。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九、养老机构存在《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并收回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十、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定等级证书、牌匾交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十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识有效期满且未重新申请等级评定的,不得继续使用标识。

  附件:1.辽宁省等级养老机构证书封皮及内页样式

      2.辽宁省等级养老机构牌匾样式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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