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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第10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68

尊敬的徐营代表

您的《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农村养老设施建设情况

我市现有乡镇敬老院9,床位689张,辐射全部农村地区,提供老年人住养服务。农村社区互助幸福院284个,床位1440张。近年来,我市全面推进农村敬老院改造,争取省财政农村敬老院改造资金,对全部敬老院进行了维修改造,另一方面通过敬老院整合工作,撤并了家条件较差的敬老院。

二、我市农村机构养老情况

全市9个农村敬老院除了能提供基本的住养服务外,还不同程度提供文化、娱乐、康复、医疗等服务,作用发挥明显。农村敬老院完全能够为农村家庭困难的老人提供养老托底保障服务。对这些公费养员,所有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为其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全方位服务。

三、我市农村社区养老情况

农村社区互助幸福院主要为老人们提供日间照料、康复保健、文体活动、配餐等服务。通过相关村委会运营,同时扶持群众自治组织运营城乡社区养老设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尤其是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日益显著。大洼区平安镇平安村、荣兴街道中央屯社区等农村互助幸福院,均由老年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模式实现了多年的成功运营,受到了老年人的热烈欢迎,同时也得到了省民政厅和全省民政系统的高度认可。

四、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

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的要求,我市已全面落实了养老机构备案制度,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对养老机构设立实行“先证后照”。目前全市有民办养老机构61家,同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4]20号)的要求,民办机构水电气暖等费用享受居民缴费标准,同时对税费等方面也有相关优惠政策。

虽然我们在养老服务工作上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敬老院接收社会养员较少,延伸服务比较滞后;二是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经费不足,不能为入住老人提供全面服务;三是农村留守老人较多,部分生活难以自理,儿女不在身边不能给予及时照顾;四是很多老年人思想观念守旧,不愿入住敬老院,或者收入不高,无力入住敬老院。

针对您的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法律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继续抓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协调基层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推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民政部门深入开展全市特困供养机构欺老虐老现象情况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全市养老机构特别是农村地区养老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确保在院养员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条件,严格落实养员衣、食、住、行、医的保障标准。在农村敬老院建立老年人院务管理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有效保障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对侵占老年人权益,尤其是留守老年人权益的事件及时通报,对歧视虐待老人等不齿行为及时曝光,对遗弃虐待老人的案例及时进行立案。

二是鼓励建设民办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模式继续深化养老体制机制改革,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各类养老服务领域,推进民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对于举办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资者,帮助其取得规划、土地待遇,指导其办理设立和登记手续,合理取得免税待遇,尤其是对农村小型养老机构,指导其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政策。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多个服务网点。鼓励农村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自费养员,敬老院由此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属地财政,属地财政全额返还,可用于非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资金。鼓励属地政府在切实履行托底保障后,对目前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优化整合后仍闲置的农村敬老院,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公建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与原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扶持政策。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要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全面推进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完善农村社区互助幸福院运营,通过政府补贴方式,由村委会组织或委托运营,运营中要积极探索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全面建立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的定期巡访制度。

我们相信您的建议一定会大大促进我们的工作。感谢您对养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盘锦市民政局          

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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