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关于高质量 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提案》 (第1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82

孙岩委员

您的《关于高质量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建议的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调研,现汇报如下。

一、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

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的要求,我市全面落实了养老机构备案制度,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对养老机构设立实行“先证后照”。目前全市有民办养老机构46家,同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4]20号)的要求,民办机构水电气暖等费用享受居民缴费标准,同时对税费等方面也有相关优惠政策。

二、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2017年,我市被国家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获得中央财政资助3733万元。2020年,双台子区和盘山县获批为全省第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获得省财政资助998万元。2021年兴隆台区获批为全省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获得省财政资助187.4万元。目前我市城乡社区养老设施实现了全覆盖。

三、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

2019年市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建立了盘锦市居家养老智慧服务平台,并开通了12349服务热线,同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居家养老服务商,线上线下相结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自2020年6月开始,依托该平台,市财政每年安排299万元资金,连续三年,为全市1100多名失能、半失能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上门服务,重点开展以助餐、助行、助医、助浴、助乐和日常护理为主要内容的“五助一护”共7大类近60项上门服务。

根据您的提案,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进一步推进县级福利机构实现公建民营,鼓励和促进农村敬老院采取多种形式引入民间力量,实现承包、委托运营,或者全面实现公建民营。在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运营中引进品牌化、连锁化的社会力量,让设施用得上,用得好,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继续落实好养老机构备案制度,变管理为服务。鼓励金融业与养老业互动发展。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鼓励引导保险业等金融机构,探索研究设立专业性养老保险服务机构,推动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将引导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大力发展了社区养老服务。要巩固全省第一批、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完善现有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进一步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发展。要推动12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全部引入民间力量运营。

四是继续运营并完善盘锦市居家养老智慧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实现数据审核和共享,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补贴工作;同时,依托平台继续推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充实服务内容。

我们相信您的提案一定会大大促进我们的工作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盘锦市民政局

202389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6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006934号-5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0号

联系电话:0427-2812012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