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8月20日起,盘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

 8月20日起,我市将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调整新策。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是将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关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贷款以及信用卡欠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其他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消费类贷款及信用卡透支额度时,根据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的试算额度进行扣减后,再综合其他因素确定最终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月收入10000元,按60%计算月还款能力为6000元,减去职工车贷月还款2000元和信用卡透支月还款1000元,最终职工夫妻双方月还款能力为3000元,公积金中心将基于月还款能力3000元测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发放额度。
  申请时还需要注意,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没有给他人未结清的合同作担保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不是其他借款人的辅助还款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没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经济问题,没有经济纠纷案件。
  新策8月20日起实施,前期关于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涉及本条的政策内容一并废止,但之前的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在所对应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仍具有相应规定回溯效力。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民政局“五社联动”公益创投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下一篇: 盘锦市老年养护院食堂燃气(瓶改管)安装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