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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民发〔2025〕3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7 浏览次数:250次

关于印发《盘锦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辽河公安局所属分局:

为加强殡葬管理,进一步规范遗体运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安部等8个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盘锦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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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卫生与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辽河公安局

 

                                2025年4月27日

 

盘锦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接运均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殡仪服务单位承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接运遗体活动。

二、在医院病故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拨打96144民政殡葬服务热线通报死亡人员信息,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殡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

三、在家中、养老机构及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逝者家属(法定监护人)到所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明,拨打96144民政殡葬服务热线,由殡仪服务单位车辆接运。遇节假日无法及时开具死亡证明的,逝者家属可先联系民政殡葬服务热线完成遗体接运并签署保存协议,其后应当到所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补办死亡证明。

四、对无名、无主遗体或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待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置后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办理遗体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

五、殡仪服务单位接到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逝者家属的遗体接运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位置,出具《遗体接运交接单》,办理遗体接运手续。

六、因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服务单位专用车辆运送。

七、凡因鼠疫、霍乱等国家列入甲类传染病(或纳入甲类传染病管理)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医疗部门做好消毒对遗体进行处理后,由殡仪馆立即收运火化,不得从事其他殡仪服务或办理外运手续。

八、民政、公安和卫健等部门要加大对全市非法接运遗体车辆和人员的监管,并对接运遗体中无证无照、私自改装、随车向丧户推销殡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查处。发现上述情形,民政、公安和卫健等部门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九、严禁医疗机构内医护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实施出售死亡信息、与殡葬经营商户及社会人员串通从事非法殡仪活动、索要或收受财物等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卫健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严禁殡葬从业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收集死亡人员信息,招揽生意,对非法接运遗体,扰乱殡葬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0427-9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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