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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民发〔2025〕48号 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 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3 浏览次数:304次

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

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到808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454.4元/人月。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424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2.5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020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一至四档分别为720元/人月、675元/人月、624元/人月、577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确定的重点任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力落实,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统筹安排,协同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规范管理,精准施救。各县区要切实推动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落地,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对新申请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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