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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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中心、扶贫办、盘山县民生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细化制度措施,全面提升照料服务、救助寻亲、街面巡查等环节的服务质量水平,着力推进综合治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政策的落实,实现救助管理工作服务质量提档升级,切实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民发〔2020〕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盘锦市民政局 中共盘锦市委政法委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扶贫办
2020年5月19日
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民发〔2020〕2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实现我市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细化制度措施,全面提升照料服务、救助寻亲、街面巡查等环节的服务质量水平,着力推进综合治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政策的落实,实现救助管理工作服务质量提档升级,切实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盘锦市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照料服务达标行动。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集中开展救助管理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依法对救助机构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离站返乡等环节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路径和标准,指导做好整改工作。要结合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县区要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机制,对机构遇灾、遇险,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处置工作。(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各县区要以“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集中开展救助寻亲专项行动,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通过DNA比对、人像识别等方式甄别滞留人员身份信息,本级权限无法核实的,由民政部门逐级上报后,报请同级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甄别。对滞留超过1个月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寻亲进展情况对其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亲”等平台的寻亲信息进行更新完善。县区救助管理机构要开通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模块,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入站人员信息、走失人员家属提供信息与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累积数据进行比对,提升甄别能力和效率。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头条寻人”、微信公众号、寻亲热线等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拓展寻亲渠道。对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安排接送返回工作,对流出地拒不接收的,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三)开展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确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对象转介处置程序,利用城市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平台,发动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力量,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公交(出租车)司机等积极参与,制定常态化、制度化街面巡查制度,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要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要持续做好极端天气下“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公安、城市管理和民政等部门要协同组织开展街面巡查,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政法委)
(四)开展集中落户安置行动。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查不清身份信息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政策措施,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对在2020年3月前入站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要于2020年6月底前将安置申请报送至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于2020年8月前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对政府批准予以落户安置的,民政部门要尽快启动户籍办理程序;对暂时无法落户但应当予以长期安置的,要尽快将人员转移至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照料。各县区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 9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 85号)有关要求,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五)开展源头治理行动。各县区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台账,并将外地受助人员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反馈至当地民政部门)。对本地返乡受助人员,各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对接和人员接收工作,对已经返家的,要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状况,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要将其详细情况报送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有关政策予以帮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对确巳无家可归的,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收,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将送返本辖区的精神病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并将花名册通报给镇、街道,由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问询等方式进行回访,发现反复流浪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民政部门,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两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县区民政部门要与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医保、市扶贫办)
(六)开展提升救助管理干部队伍素质行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在救助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确保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方法等应知应会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要继续做好救助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工作,按照人员全覆盖的目标,实现所有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参加两天以上脱产培训,并采用书面考试、知识竞赛、模拟演练、实务操作等形式考核培训效果。持续开展做“许帅式”救助管理干部活动。鼓励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学习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特殊人员照料等专业知识,有关部门要为其学习和参加专业水平测试提供便利。救助管理机构要在现有编制内合理调配人员,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专职寻亲岗位,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培养专业化寻亲队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加强对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关心关爱,为稳定队伍、推动工作创造条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各县区要依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于2020年5月底前形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实施方案要对六项工作任务逐一安排部署,明确时间节点、重点内容、责任部门、工作措施和落实标准,形成任务推进台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一2021年2月)。各县区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工作职责,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流学习、自查抽查,确保专项行动按进度有序推进,各阶段任务高质量完成。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1年3月一2021年5月)。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对其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巩固深化,建立长效机制。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提炼各地的成熟经验,对其中操作性强、推广性强的经验做法通过适当方式在全市宣传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将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将专项行动主要任务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指标,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政法委)
(二)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县区要在2020年6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集中向社会公众宣讲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救助管理领域先进事迹、先进人物,树立良好工作形象。要正确引导舆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扶弱济困、互帮互助传统美德,传播勤劳致富、自力更生社会正能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良好工作氛围。(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民政局分别在2020年8月3日、12月1日和2021年4月1日前填写《辽宁省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表》上报市民政局,同时将其中的当地党委和政府履职情况、照料服务情况、救助寻亲情况、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机制建立情况、落户安置情况、源头治理情况、干部队伍素质提升行动开展情况通报本级政法委、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扶贫办)
(四)抓好督促落实和调研。各县区相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县区民政局要发挥救助管理工作牵头责任,强化部门协调力度,细化阶段性目标,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对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推广,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市予以通报批评。(责任部门:市民政厅、相关部门)
附件:盘锦市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表
附件: 盘锦市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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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地方党委和政府 |
照料服务达标行动开展情况 |
救助寻亲服务行动开展情况 |
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情况 |
落户安置行动开展情况 |
源头治理行动开展情况 |
干部队伍素质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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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是否成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专项行动期间领导协调机制发挥作用情况(注明召开会议时间、研究事项) |
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对救助管理工作调研指导、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情况 |
救助管理机构监管情况 |
托养机构 |
截至2020年3月站外托养人数 |
专项行动期间接回站内照料人数 |
专项行动期间是否发生负面舆情等异常情况 |
滞留超过10天(无法查明身份信息)人员总数 |
专项行动以来查明滞留人员身份信息人数 |
市总数 |
已建成公安、城管牵头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市个数 |
截至2020年3月滞留人员总数 |
向民政部门报请安置申请人数 |
民政部门向同级政府报安置方案人数 |
政府部门批准落户安置人数 |
长期安置(未落户)人数 |
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救助管理机构个数(市级、县级分别注明) |
建立易走失人员信息库救助管理机构个数(市级、县级分别注明) |
脱贫攻坚建档立卡人员中有流浪乞讨经历人数 |
干部职工总人数 |
参加两天以上脱产培训人数 |
专项行动期间参加专业水平测试职工人数 |
持有社会工作者证职工人数 |
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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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总数 |
相关部门实地检查个数 |
托养机构总数 |
相关部门实地检查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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