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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农村疫情防控的10条措施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疫情防控

措施10条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盘锦市农村疫情防控措施10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

盘锦市农村疫情防控措施10条

  1. 严格落实《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第二版)》及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2. 农村养老机构实行封闭运营,暂时关闭农村互助幸福院、村(社区)活动室等场所,禁止超市、棋牌室等场所扎堆聊天、打牌等各种形式的聚集活动,严格控制家庭聚会聚餐人数,严禁组织大规模聚会聚餐等活动。

  3. 农村辖区企业、工地、商户、经济合作组织要提前向村(社区)报告外来人员流入意向,村(社区)对外来人员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来盘时间、乘坐交通工具等情况进行登记。

  4. 严格落实《关于做好盘锦市村(社区)“两委”换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盘村换发〔2020〕3号),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加强重点场所防控,有效开展应急处置。

  5. 婚丧嫁娶全面从简,严格控制参加人员数量,并报村(社区)备案,参加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暂停农村家庭聚会、学习小组、宗教性服务等涉宗教一切聚集活动。

  7. 严格落实农村集市环境监测预警要求,根据集市开集时间合理设定监测频次,每周至少开展1次环境检测,采样至少包括10个点位。

  8. 严格农村零售药店退热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身份查验、就诊告知等规定,发现发热人员,要即时告知到发热门诊就诊,并立即向属地镇街报告。

  9. 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对就诊人员详细登记;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患者,如遇发热患者,做好留观、登记工作,立即上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部门,第一时间安排指定车辆转运至就近发热门诊。

  10. 做好院感防控。基层医务人员做好内部防护,住院患者与陪护人员需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严格做到“一患一陪护”;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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