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动态要闻

市民政局大力推行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为推进农村居民住房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户资产免受严重损失,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日前,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相关通知精神,联合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推行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市民政局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即:为全市涉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一般农户进行承保。在全市行政区内的涉农乡镇(街道),凡具有盘锦市户籍且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户籍地,家庭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居民,用于生活居住并具有产权证或合法产权手续的自住农房及其附属用房均可自愿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的责任范畴包括:因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属于保险责任。在满足基本保障的情况下,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房屋保险金额,或者增加投保室内财产及农业生产工具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商业性险种,全面提升风险保障能力。保险承办机构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供农户自愿选择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农村住房保险的基准保费每年每户不少于20元,采取政府财政补贴与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省财政对参保农户每户补贴10元,市财政(福彩公益金)对参保的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每户再补贴1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财政或乡镇(街道)为一般农户提供保费补贴,一般农户的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应低于保险费总额的25%。
    本项农村住房保险是新形势下救灾减灾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新举措。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市民政局开展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排查
下一篇: 市老龄办开展“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