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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规范低保家庭收入评估

发布时间:2023-03-27 浏览次数:4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确保困难群众精准施救,日前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全市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工作的通知(试行)》民发〔20236号),已经开始执行。《通知》按照综合评估与事实认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人员类别、身体状况等为重点,以家庭支出为辅助参考,全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方法,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收入及子女赡养费计算进行了优化,提高了申请审核确认效率,为实现低保救助“扩围增效”提供了政策保障,主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家庭收入评估计算范围和类型。家庭收入评估计算范围包括申请救助家庭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薪收入、转移性收入以个人为单位评估计算,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家庭为单位评估计算。工薪收入应作为每个家庭成员的必须评估计算内容,其他收入类别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计算。

二是规范各类收入评估计算方法和标准。有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人员,可确定实际收入金额的,按照实际金额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收入金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盘锦市或务工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统计数据作为收入评估基数。哺乳期妇女前6个月按无收入计算,第7至12个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评估计算;因照护其他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家庭成员而暂时无法就业人员可按无收入或根据实际情况事实认定评估计算;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务工人员按无收入评估计算;自种土地和出租土地两种情况,分类确定每亩土地年评估标准;非种植土地按实际收入计算;经济作物按经营收入评估计算。

三是简化赡养费收入评估。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有效的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核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协议显失公平的,每个家庭成员每月从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按照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保标准)×50%÷2”评估计算。其中,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可确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金额确定,不能确定实际金额的,按本地区或务工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评估计算;能够确定赡养义务人家庭实际居住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实际居住地低保标准评估计算,不能够确定的,按照盘锦市低保标准评估计算。家庭成员在国外居住或务工期间,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按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评估计算。赡养义务人家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船舶、型农机具)、除现有住房外还有其他固定资产、存款(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财产市值总和超过30万元、从事工商个体或合作社经营的及经营性企业、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等情况,赡养费按一定比例上浮评估。

四是将家庭支出作为辅助家庭收入评估参考因素。在评估计算各类家庭收入后,家庭成员在年度学费超过盘锦市年低保标准2倍的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旅游以及其他超过盘锦市月低保标准5倍的高消费支出(刚性支出除外)等情形,年度内家庭人均收入增加1倍盘锦市低保标准评估计算。

五是实事求是校正收入评估结果。强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信息核对、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评估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因评估结果超过家庭应核算收入而导致无法纳入救助范围的,可通过民主评议、公示、事实认定、一事一议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保家庭收入评估结果的相对真实和准确。

目前,我市已经开始使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了对无法确定实际收入人员的收入评估自动化计算,再结合入户调查实际情况,及时修正评估结果,最大化降低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救助偏差,为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公开以及全面提升基层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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