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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关于在我市实施子女护理父母带薪陪护假的提案》 (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1352

朱克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实施子女护理父母带薪陪护假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子女陪护假的法律、政策依据

子女带薪陪护假问题,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地方立法设立。全国部分省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或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设立了子女(独生子女)陪护假。我省在《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二、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

其中福建省、河南省明确为带薪休假,湖北省、广东省等8个省设立独生子女陪护假,但未规定带薪休假。我省尚未设立子女带薪陪护假。

2015年,我市印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对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因进食、穿衣、吃饭、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机构评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月准时发放补贴。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研究我市建立子女带薪护理假的政策。感谢您对民政养老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盘锦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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